对衣物的质地、花色、规格、水洗设备数量等状况进行认真检查,提示消费者取出衣物内遗留物品认真查看服装上的使用标识,判定与服装实际是否相符。如果有疑问可与消费者商议,或者检查判明。对于使用标识出现误导时,应当提示消费者。对于消费者仍然坚持依使用标识进行加工的,应由消费者签字确定。应当提示协助消费者将易损、易腐蚀及贵重的饰物或附件取下保管翌O-JJ、,对衣物上的破损、变色、变形、污渍等瑕疵应向消费者明示。取得消费者当面确认并在有关凭证上签字。对衣物的新旧程度、脏净程度、衣物面料质地、性能变化程度(标准允许范围内)、洗染效果须向消费者讲明。取得消费者当面确认并在有关凭证上签字。对确实不易洗染或有不能除净的顽固性污渍,经营者应告知消费者并进行协商,确认洗染效果。取得消费者当面确认并在有关凭证上签字。取衣凭证或洗衣协议书的内容应按照国家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由省洗染行业协会与省消费者协会共同制定洗染服务条款及操作规范。洗衣协议书内容应包括:顾客资料、衣物名称及数量,加工服务项目,单价及总价、衣物现状、收取件日期、是否保值精洗以及对加工后效果的双方约定事宜,开票人及消费者均应签字。取衣凭证上应有“消费者须知”,所涉事项包括凭证取衣、自查遗物、自存贵重饰物等; “消费者须知”中涉及消费者重要权益的条款,应当以醒目、突出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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